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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之间借款时因未索要借据,发生纠纷后对方却不认账。金溪县的吴某某就遇上这样一件烦心事,所幸他在发生纠纷后悄悄取到了对方的录音,最终得到了法院的部分支持。   年11月,金溪县丁某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吴某某借款9.6万元,因两人系朋友关系,吴某某也未要求丁某出具借条。但之后两人在还款问题上发生争执,吴某某遂在年8月23日,将丁某手上使用的一辆小汽车开走。而此车却是丁某的岳父蔡某某所有,只是暂由丁某使用而已。同年10月9日,蔡某某向金溪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某返还非法扣押的车辆。金溪县法院支持了蔡某某诉讼请求,吴某某也返还了扣押的小汽车。   年2月6日,吴某某及其妻到丁某家中索要借款,与丁某再次产生纠纷,丁某向金溪县公安局秀谷派出所报警。出警民警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吴某某悄悄用手机将当时调解过程进行了录音。丁某在录音中明确向出警民警认可欠吴某某借款,但只认可借款6.6万元,剩余3万元为黄某某所借。当日,出警民警出具一份调解协议书,约定双方欠款一事,自行协商解决,今后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纠纷。吴某某、丁某及出警民警均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年3月31日,吴某某以此录音为证据,向金溪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某偿还原借款8.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对吴某某提供的录音和调解协议书真实性无异议,且吴某某获得录音的手段并未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故录音及调解协议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丁某虽然以吴某某无欠条为由,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但在录音中丁某明确向出警民警认可欠吴某某借款,但只认可借款6.6万元,剩余3万元为黄某某所借,故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属实。关于借款数额问题。吴某某主张借款本金为9.6万元,丁某在录音中只认可借6.6万元,剩余3万元为黄某某所借。丁某并称,黄某某付给吴某某的利息元,也是黄某某向丁某所借后、经丁某之手交给吴某某的。因丁某在录音中对该3万元借款不予认可,吴某某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此3万元丁某所借,故对该3万元借款本金不予支持。因吴某某承认丁某已偿还本金1万元,金溪县法院遂于年9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丁某偿还借款本金5.6万元。

来源:金溪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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