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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
(年度)案例一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诉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湘01民初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知民终号〕——对于侵权事实清楚、能够认定侵权成立的,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先单独就权利人的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作出先行判决。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是“灯罩”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主要用于混凝土泵车等工程机械领域。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经公证取证发现,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长沙国际工程机械展览会现场展位展出的型号为JHZTHB-48和JHZTHB-56产品上使用的灯罩落入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诉至法院,要求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侵权事实已经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一审法院对本案除赔偿金额以外的部分先行判决,对其余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另行制作裁判文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8月4日立案后,于年9月15日迅速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之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赔偿问题判令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赔偿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本案是我省法院首次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引入先行判决的典型案件。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往往因为侵权和赔偿事实查明难导致审理耗时较长,悬而未决的裁判不但会扩大权利人的损失,也不利于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对已查明的侵权事实部分先行判决,既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尽量减少权利人的损失,也有利于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审判质效的良好效果,还有利于完善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措施,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案例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长沙国际会展中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湘01民初号〕——颜色组合商标侵权认定中,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结合颜色组合的使用位置、排列组合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综合观察和判断;同时还要考虑颜色组合商标的排他性使用是否会妨碍公平竞争。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是第号颜色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以绿色、冷灰色、暖灰色三种颜色构成,有效期自年12月21日至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包括起重车、混凝土搅拌车等。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在长沙国际工程机械展览会上所展示的“KNLTPJ混凝土湿喷台车”上使用了与第号商标近似的颜色组合标识。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具有利用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恶意,降低了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第号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和展览会的承办方长沙国际会展中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判断颜色组合商标与被诉侵权标识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时,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结合颜色组合的使用位置、排列组合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综合观察和判断。在相同光线条件下对比,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颜色及其组合,与权利商标中的绿色基本相同,灰色部分及黑色部分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暖灰色、冷灰色基本相同,虽存在一定色差,但在一般公众看来,构成商标近似,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认,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颜色标识侵犯了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万元,合理开支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年修改的商标法增加了关于颜色商标的规定,从立法层面确立了颜色商标类型。但无论是商标法还是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有关颜色商标的规定均较为原则,相关司法案例也不多。本案中,法院将颜色商标权利人的使用情况、颜色商标涉及的颜色是否具有美学功能、是否会妨碍公平竞争等作为认定侵权与否的考量因素,明确了侵害颜色商标的判定标准,对于颜色商标的保护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案例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上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湘01民初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知民终号〕——在新著作权法实施之前,对于网络游戏,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著作权法对游戏中具有独创性的游戏元素进行保护,同时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游戏的具体规则和体系设计进行整体保护。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是《地下城与勇士》电脑端网络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权利人。经过权利人长期运营、宣传,《地下城与勇士》游戏有较高知名度。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并与浙江上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运营的手机端网络游戏《阿拉德之怒》在图标、技能描述、音乐、怪物形象、NPC形象等大量游戏元素上与《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并刻意模仿《地下城与勇士》游戏核心体系下特别设置的游戏体系和具体的游戏规则,还通过使用相似的游戏简称和虚假宣传虚构两款游戏的关联关系。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以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述四公司诉至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原著作权法未将“网络游戏”纳入作品类型进行保护的情况下,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据著作权法保护单个的游戏元素,同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恶意模仿、刻意抄袭游戏结构体系及游戏元素匹配关系的具体规则的行为进行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游戏整体进行保护,是在原著作权法与新业态发展出现脱节的情况下的合理选择,并不违背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既以著作权法对游戏中构成作品的元素进行保护,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游戏的具体规则进行保护的情况下,应当避免赔偿数额的重复计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万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将赔偿金额调整为万元,其他判项予以维持。本案涉及相同题材的手游抄袭他人在先知名端游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中,游戏元素中的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游戏权利人可以针对此类作品单独行使著作权。同时,侵权人对涉案在先知名端游进行有针对性地开发手游,刻意模仿和机械改装在先知名端游中识别力最强的特别设置的游戏体系和具体规则,从角色名称、角色转职职业到技能名称、图标、释放效果、装备体系、怪物、NPC等方面简单移植在先知名端游相应游戏元素及其匹配关系,并通过游戏运营中的虚假宣传和混淆式诱导,让相关公众误以为被诉侵权游戏是在先知名端游的手游的行为,刻意造成市场混淆,超出了模仿自由和竞争自由的界限,违反了商业道德,损害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并给他人造成损害,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对网络游戏保护路径的选择、游戏侵权比对的方法、涉网络游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条件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维护了网络游戏等新兴产业的市场竞争秩序。案例四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诉临沂市华迪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天元区卢浮宫木门株洲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湘01民初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知民终号〕——注册商标系恶意摹仿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法院可以判决禁止使用。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是第号“罗浮宫”商标注册人,该商标于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0类,包括办公家具、家具、陈列柜(家具)、金属家具等;年1月15日,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公司还于年11月7日经核准注册了第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0类,包括家具等。临沂市华迪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转让获得第号“”商标、第号“”商标。第号“”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为年6月29日,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准使用的商品项目为第19类,包括非金属门等。第号“”商标于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9类,包括非金属门等。临沂市华迪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木门产品、外包装、广告宣传、官方网站等处使用了由“LOUVRE”“卢浮宫”组合而成的标识、“LOUVERDE”“卢浮宫”组合而成的标识,以及单独使用了包含“卢浮宫”字样的标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第号“罗浮宫”商标在第号“”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驰名;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虽未在第号“”商标的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但通过分析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两枚商标之间的近似程度、核定使用商品之间的关联关系、在后商标的使用方式等多种因素,可以推定临沂市华迪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第号“”商标存在恶意。华迪公司在与家具具有密切关联的木门上注册第号“”商标构成对第号“罗浮宫”驰名商标的摹仿,损害了罗浮宫公司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的利益。对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关于禁用第号“”商标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构成侵犯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的在后注册商标,人民法院给予驰名商标所有人禁止在后注册商标使用的民事救济,既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关于“禁止使用”的规定精神,符合驰名商标保护实际,有利于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同时,对侵害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摹仿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判决禁用,对于规范当前市场上大量通过商标注册,攀附他人商誉,减损和淡化他人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恶意侵权行为具有积极意义。案例五深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诉醴陵市安佑饲料有限公司、醴陵市德泽饲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湘02知民初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知民终85号〕——破坏商标的商品质量保证功能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深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是第号“有财牌及图”注册商标的持有人,该商标于年6月28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动物食品;猪饲料等,有效期至年6月27日。深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有财牌饲料产品均使用了其自有的核心料以及商业秘密配方的原材料。年6月21日,深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与醴陵市德泽饲料有限公司投资成立了醴陵市安佑饲料有限公司,将醴陵市安佑饲料有限公司作为周边四省的生产基地,并授权醴陵市安佑饲料有限公司使用其有财牌商标生产饲料,由深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核心料以及特殊原材料。醴陵市安佑饲料有限公司委托醴陵市德泽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注有“有财牌”商标的被诉侵权饲料中并未使用深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核心料及特殊原材料,深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以醴陵市安佑饲料有限公司损害了其商标商品的质量保证功能为由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权人对商品质量的控制是其行使商标权的途径之一。本案中,深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授权醴陵市安佑饲料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上使用涉案商标“有财”,并针对猪饲料这一商品的特性,对核心料等原材料进行了限定使用。醴陵市安佑饲料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有财”牌猪饲料中未使用核心原料和特定配方,超出商标权人对商品质量的控制,其行为构成对权利人商标权的侵害。商标不仅具有识别功能,还具有质量保证功能,两项功能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商品质量积累了商标商誉,进而提升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因此,商标权人对商品质量的控制是其行使商标权的途径之一。本案解决了商标与商品质量之间的关系,确认了在特定生产领域中,商标被许可人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不按照约定的生产工艺、配方、原材料生产相同商品,但标识权利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本案对保障付出商业努力造就优质商品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许可人注重维护商品质量,依约诚信使用商标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案例六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诉武汉东信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湘01民初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知民终号〕——载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客观上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的,不能认定为药品通用名称,应当作为商标进行保护。“百艾洗液”药品系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独创,于年2月2日至年2月1日期间获得新药注册以及生产,于年6月19日至年6月19日期间获得中药保护品种保护。在前述保护期限内,市场上仅有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百艾洗液”。经国家药典委员会审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年11月18日发布了《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试行标准转正式标准)颁布件》,药品名称为“百艾洗液”的药品标准被列为国家药品标准。年4月14日,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号“百艾”商标,核定使用产品为第5类,包括人用药、医药制剂、中成药、消毒剂、医药用洗液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年4月13日。年11月3日,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经授权获得了名称为“一种治疗妇科炎症、皮肤炎症、瘙痒症的重要洗液”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10610731.8,该专利系“百艾洗液”制备方法专利。武汉东信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百艾抗菌洗液”上使用了“百艾”字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百艾抗菌洗液”与权利商标核准注册的医药用洗液、消毒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在“百艾洗液”的药品标准被列为国家药品标准后,“百艾”兼具商品名称和商标的混合属性。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采取了药品注册及生产上市、中药保护品种保护、专利权保护等多项措施,以及多年的持续宣传和使用,使得“百艾”在药品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与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建立起了确定的关联。被诉侵权商品突出使用“百艾抗菌洗液”标识,既攀附了“百艾”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又破坏了“百艾”与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之间的对应关系,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万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武汉东信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对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影响巨大。根据药品管理制度,药品的生产上市,研发者必须对药品名称以及技术标准进行申报。载入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通用化实际是指同一处方、治疗相同病症的药品只能使用同一名称,但实践中往往存在阻却药品名称通用化的法律事实。本案二审通过对相关事实的具体分析,回归商标识别来源的功能评判,给予采取阻却药品名称通用化的药品名称以商标权的保护,既是对特殊经营主体所独立营造的商誉的肯定,也有利于保障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案例七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湘01民初38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知民终号〕——恶意摹仿他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并将与该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作为字号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判决其承担数额较高的赔偿责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系第号“三一”、第号“SANY”商标权利人,上述两枚商标于年4月7日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7类的挖掘机、挖掘机(机器)、搅拌机、混凝土搅拌机(机器)等。第号“三一”商标于年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年12月,“三一”“SANY”商标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注册资本为0万元;其股东曲某某系案外人山东聚峰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曾两次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山一重工”商标,均未获准。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经营场所、宣传资料、网站上使用“山一重工”“SHANYI”“”“”等被诉侵权标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高,市场价值较大;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系被诉侵权商品的制造者,处于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源头环节,经营时间较长,半年银行流水收入达到壹仟万元左右,给经销商指定的年销售额为万元,还在湖北、福建、广东等地开设专营店,根据其